不要脸的索赔
特约作者:饶晓辉(江西)、
近日读报,看到这样一则新闻:贵州某地一罗姓男子,在与卖淫女朱某行苟且之事时,由于兴奋过度加之自身病情的诱因,不幸“壮烈牺牲”。事后,罗某的家属遂将卖淫女朱某及房屋出租方华某告上法庭,要求双方给予死者赔偿98万元。
闻悉此事,让我惊诧不已,这等怪事还真的是第一次听说,心中徒生感慨:世界之大,真是无奇不有。对这如此不要脸的索赔,我只能用“恬不知耻”这个成语来形容。
事发后,当地警方也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,在排除他杀的同时,确认该男子系因自身原因而猝死。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庭审,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,判决罗某承担90%的责任;鉴于卖淫女朱某的认知水平,且通知房东并一起参与简单救治,需无果但负10%的连带责任,至于房东华某因与此事件无直接责任,不负任何责任。原告却仍以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120救护,致使罗某错过最佳救治时间”为由,提出上诉。法院认为,罗某因自身身体原因,导致脑干出血,就算及时送医,也于事无补,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“家属不以为耻, 反以为荣,这无理取闹也是够光宗耀祖的”、“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,还有什么脸面去索赔?不能开这先例,要不社会没有廉耻,否则社会就乱了套”、“这个罗某死在人家出租里,不吉利且影响房东今后此房的出租出卖,房东更应该向死者的家属索赔才对”公道自在人心。对此,网友们是纷纷怒斥这种不耻行为,虽说有些言论过激,但一针见血,话难听理却顺。
对于此事件,我们应该清楚这样一个道理,即使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事故,公安、法院也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公正裁决,而不会仅仅根据情感或道德标准来判定责任。本案中罗某的嫖娼行为是主观自愿的,死因则是因为自己身体状况所致,所以说,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正确的。
生命诚可贵,违法不可为。这个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,任何违法行为,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。我们每一个人,都应该珍惜生命,遵纪守法,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。(引用网络图片)
作者简介:饶晓辉,笔名:筱野,网名:竹林听雨,江西抚州东乡区人。1981年10月至1985年10月在福建厦门某部服役。1982年开始文学写作,先后在《解放军报》、福州军区《前线报》以及厦门、泉州等新闻媒介发表稿件。1992年南下广东汕头,就职于一家工艺进出口公司,任公司中层管理。期间,在《羊城晚报》、《汕头日报》、《特区晚报》等发表各类稿件千余篇,并被南方报业集团《汕头特区晚报》聘为特约记者。都市头条采菊东篱文学社执行副社长、特约作家。